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华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轿车在平邑县**镇**村村委路段行驶,因操作不当与路北侧坐着晒太阳的许某某发生碰撞,致许某某受伤并于当日因右侧股静脉及股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及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1月16日华某某赔偿了许某某近亲属的损伤5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电子档案等书证;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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