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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华某某驾驶无牌拖拉机到**路**镇**村中福石油加油站加油,因拖拉机无法打火启动,其找加油站工作人员林某某、齐某某等人帮忙推车。在此过程中,拖拉机打火启动后,齐某某被拖拉机左后轮压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齐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华某某无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齐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档案;证人证言;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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