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汉族,专科文化,群众,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岳阳支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3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案件退回侦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2时48分,被告人华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本市青年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华日宾馆人行横道路段,与正在该路段人行横道由北往南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女,汉族,死亡时67岁)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华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随同救护车将刘某某送往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抢救,后又随办案人员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5时30分死亡。
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认定,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被告人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责任划分原则,认定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赔偿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安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4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岳平安司鉴[2019]病鉴字第1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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