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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6时14分许,被告人华某某驾驶鄂J****2正三轮摩托车,沿浠散公路由浠水县城区向散花镇方向行驶,途径浠散公路六神加油站路段时,其车辆驾驶室车棚右前部追撞右前同向骑行的被害人余某甲(男,殁年51岁)驾驶的无号牌双枪牌二轮摩托车正后部,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余某甲受伤后经浠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浠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余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华某某立即拨打110和120,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已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提取物证样本;2.受案登记表、接警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浠水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浠水县巴河镇何岗村委会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王某某、余某乙的证言;4.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7.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刚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物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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