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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永登,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华某某驾驶甘A*****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国道34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永登县**镇**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致郑某某严重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郑某某经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生现场确认死亡。经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家属的部分损失,尚未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妹

检察官助理:李璐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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