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华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性,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6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甘肃省环县**镇**站,工人,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将其驾驶的宁A**号轻型栏板货车停放于**街道**路**巷子斜坡处,未规范使用驻车制动器即离开。该车沿斜坡后溜,将被害人金某某撞倒碾压,又与路边停放的梁某某驾驶的宁C**号小型轿车及魏某某驾驶的甘M**号小型轿车相撞,后与沿**街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的曹某某驾驶的宁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致金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一人死亡、四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金某某亲属各项费用共计44.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庆阳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曹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停放车辆时未按照操作规范使用驻车制动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华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