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026196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4月12日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桂林东路2号附30号的桂林萃岛小区南区一空置店铺内与卖淫妇女事先约定每收取100元嫖资,华某某从中抽取30元的介绍费后,先后介绍卖淫妇女李某某、贾某某与嫖娼人员何某某、罗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现行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卖淫妇女李某某和贾某某身上查获嫖资各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为谋求不当利益,私自占用他人名下房屋,介绍卖淫女向他人提供卖淫嫖娼服务并从中抽取提成,促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实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 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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