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路**号**室。2018年1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时56分许,被告人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在平邑县**路商贸城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希龙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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