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30分,被告人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48****号两轮摩托车由龙头村委往白鸠地村委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镇**小学门前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琼AK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华某某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华某某抽取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28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华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容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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