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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0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安徽蚌埠市龙子湖区**乡**村**号,现住安徽蚌埠市龙子湖区**乡**村**号。于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6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0年6月16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爱华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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