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小****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胡同**号)。20199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9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91721时许,被告人华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江路与化工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华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36.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薇

2019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