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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山东省**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于前一日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二环西高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槐荫区二环西高架路经六路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7±5.0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雅宁

检察官助理:吕杰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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