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义龙新区******局德卧中队**局**中队工作人员,贵州省贵阳市人,户籍地址**:贵阳市**区**路**号**单元附**号,现住兴义市**镇**路**号兴义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安龙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华某某在义龙新区****局德卧中队**局**中队工作期间,在巡查“无手续建房”工作中具有责令停止施工和将“无手续建房”情况上报的工作职责,华某某在履行该工作职责过程中,向德卧镇袁某某、何某某、晏某某等48户无手续建房户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334900元后,被告人华某某未按照工作规定将该48户农户违法建房的情况进行上报,默许该48户农户继续建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袁某某、何某某、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身为义龙新区*****局德卧中队**局**中队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农户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334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娟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华东华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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