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华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303号 

被告人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2时30分许,瑞安市公安局安阳交警中队民警郑某某穿着警服开警车在瑞安市上望街道置信工业区内一工地执行报废大货车管理检查的公务,期间,被告人华某某阻挡拖车前行并躺在车前,后在民警郑某某同工地负责人交涉时,被告人华某某用手打、脚踢民警等方式阻止民警继续执行公务。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华某某在瑞安市上望街道置信工业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监控说明、电话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林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景晗

检察官助理 高思慧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