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华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位于沭阳县胡集镇胡西居委会的舒康浴室内,先后容留曹某某、潘某甲等2名妇女向耿某某、王某某等8名男子卖淫,并与卖淫女约定按三七比例分成,共收取嫖资1400余元,被告人华某某从中获利420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分别容留潘某甲、曹某某在沭阳县胡集镇胡西居委会舒康浴室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姜某某、戈某某卖淫各一次。
2.2019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容留曹某某在沭阳县胡集镇胡西居委会舒康浴室内以200元的价格向耿某某卖淫一次。
3.2019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容留潘某甲在沭阳县胡集镇胡西居委会舒康浴室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卖淫一次。
4.2019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容留潘某甲在沭阳县胡集镇胡西居委会舒康浴室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卖淫一次。
5.2019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容留潘某甲在沭阳县胡集镇胡西居委会舒康浴室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卖淫一次。
6.2019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容留潘某甲在沭阳县胡集镇胡西居委会舒康浴室内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卖淫一次。
7.2019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容留曹某某在沭阳县胡集镇胡西居委会舒康浴室内以300元的价格向潘某乙卖淫一次。
另查明,被告人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潘某甲、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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