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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职业个体行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现住址:江西省乐平市**街道**小区,被告人华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华某某饮酒后从乐平市**镇**村返回其居住的**小区,因华某某饮酒,由华某某朋友驾驶其小轿车送其回家,后华某某朋友将其小轿车停放在**小区北大门门口。**小区物业保安彭某某前来告知此处不能停车,且会被城管贴罚单,后彭某某回到小区北大门门卫室。被告人华某某至门卫室内对彭某某进行殴打,彭某某头部、腿部被华某某多次击打,在门卫室门口,华某某用脚踢彭某某肚子,并使用拳头击打彭某某头部,将彭某某打倒在地上,造成彭某某晕厥。小区居民余某某、被告人妻子彭某等人上前劝架亦被华某某打。**物业经理邵某某前来了解情况时,被华某某用拳头击打头部及用脚踢到大腿。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某、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20年8月28日晚20时50分,乐平市城南派出所民警叶某某接乐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在**小区北大门有人打架。接警后城南派出所民警叶某某、徐某带领辅警彭某清、辅警程某钢到**小区北大门处警,现场数十人聚集围观且在门卫室门口有一名保安受伤躺在地上。民警叶某某、徐某等人依法传唤华某某,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且推搡、殴打民警,造成叶某某、徐某、彭某清等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4、病历、谅解书等书证;5、伤情鉴定意见书;6、前科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彭某某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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