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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1127号

被告人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4日至10月23日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同年1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1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华某甲至本市富阳区**镇**村、**镇政府、区政府**办、**派出所等地,先后六次采用威胁、无理取闹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和相关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具体如下:

1. 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华某甲因对村里土地流转一事不满,至本市富阳区**镇**村,故意无理阻拦姜某某承包田里正在作业的收割机,导致收割不能顺利进行,后被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其又故意吞食硬币威胁相关工作人员。

2.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华某甲因对本市富阳区**镇**村垃圾处理一事不满,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要走极端、杀人,故意咨询杀人要如何判刑等。

3.同年9月6日,被告人华某甲因对**镇政府的答复不满,至本市富阳区**镇政府门口,拨打12345市长电话,称政府不作为,并扬言要杀人放火。

4.同年9月7日,被告人华某甲为引起政府部门注意,至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派出所户籍室门口,故意将携带的菜刀在地上进行打磨。

5.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华某甲因对区信访办的答复不满,至本市富阳区区政府信访办门口,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扬言要针对不特定人员打架。后被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其又以要去拼命、大不了吃“花生米”等言论威胁民警。

6.同年8月30日,被告人华某甲再次以对村里土地流转一事不满为由,至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派出所接警大厅,故意将所携带的菜刀放置在大厅内,要求派出所联系村干部解决,扬言如果不按照其要求就要回村里杀人放火,并对派出所民警进行人身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土地大流转相关手续资料、会议纪要、专家组意见、群众来访登记表、出警单、出警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本、承包权证复印件、协议书、证明、就诊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郎某某、华某乙、姜某某、徐某某、华某丙、王某某、华某丁、俞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出警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华某甲现居原住处(电话1375827****)。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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