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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58号 

  被告人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号,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12年7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9年3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至同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华某甲伙同沈某某、马某某(均另处)在平湖市**镇**商场**商铺内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曹某某、华某乙、陈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敲狗”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4.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干某某、王某某、华某乙、华某丙、陈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员马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非法抽头获利4.9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桂龙

检察官助理:王聪璐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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