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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开设赌场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武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戚某某(另案处理)在沭阳**河的一条船上两次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23万余元。被告人华某某在此两次赌场中负责帮助武某某、戚某某“看水箱”,并从抽头渔利中分得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华某某及同案的武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785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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