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武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戚某某(另案处理)在沭阳县**河的一条船上两次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23万余元。被告人华某某在此两次赌场中负责帮助武某某、戚某某“看水箱”,并从抽头渔利中分得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华某某及同案的武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785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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