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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华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瑞昌市**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同案犯华某乙(已判决)纠集被告人华某甲及同案犯白某某、邱某某、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文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江西省萍乡市莲花镇一出租房内,利用一款名为“星河娱乐”的赌博软件APP,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招募玩家注册、充值,并发展下线代理,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同年12月6日,同案犯华某乙安排上述人员将犯罪窝点搬迁至长沙县北山镇**小区**栋的民房内,继续利用上述APP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在该犯罪组织中,同案犯华某乙系该犯罪组织的主要组织者,负责统一指挥运营;同案犯白某某负责日常运作和办公开支管理;被告人华某甲及同案犯邱某某负责该犯罪组织的财务工作;张某某、陈某某、柯某某、杨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及下线代理;何某某、李某某负责客服等工作。该网络赌博组织提供工作手机给同案犯文某某用于收款,经查实用于收款的户名何某某,账号为62227595********的江西银行卡中2018年11月19日至同年12月26日期间共接收赌资206335.69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华某甲及同案犯白某某、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华某甲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妮妮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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