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无锡市锡山区**镇**信息咨询部,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村**号。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华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华某某在其个人经营的无锡市锡山区**镇**信息咨询部,伙同他人设置老虎机赌博游戏机1台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8000余元。其中2020年7月13日公安机关现场查扣该老虎机内的硬币共计2057元。
被告人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破后被告人华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9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机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华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现场笔录和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村**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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