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465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华某某通过“乐清麻将花”APP开设“茶楼”,组织参赌人员以“武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20年9月9日被查获止,累计抽取头薪至少5550元。现被告人华某某已退赃5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郑 蝉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189********)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补充材料叁页。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5550元),涉案手机壹部(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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