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56********,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9时许,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南地一机井房内,被告人华某某明知被害人刘某某系******病人,仍与之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明知被害人刘某某系******病人,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军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被监视居住,现住菏泽市定陶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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