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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435号 

  被告人华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6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开鲁县人民法院向华某某送达(2019)内0523执221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押**镇**村王某某、华某某自家院内玉米3万斤。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华某某将开鲁县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三万斤玉米变卖,将变卖的玉米款2万余元偿还其个人债务及自家开销,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私自将开鲁县人民法院扣押的玉米变卖,玉米款用于偿还债务和生活自用,并未将该款提交法院。致使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玉新

检察官助理:郭宁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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