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244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2********,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所驾驶员,住江阴市**街道**园**幢**室。被告人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月17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5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华某某的妻子陈某甲婚前与被害人王某某存在感情和经济纠纷,王某某多次上门纠缠并打砸物品。2020年7月28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到江阴市**街道**路**号陈某甲经营的凯镱灯饰店骚扰陈某甲后离开。被告人华某某获悉后,追赶至**街道**路与**路路口拦截被害人王某某,并拳击被害人王某某脸部,将王某某摔倒在地,致王某某左膝跪地受伤。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眼钝伤,右眶骨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解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伤势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江阴市**街道**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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