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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村13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华某某伙同陈某某、古某某(二人均已判决),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除星期日厂休外),在韶关市武江区**镇**厂**天台上利用中午12时45分至13时45分近1小时左右的时间设立赌台。利用扑克牌、以“赌对子”的形式、每人每场出资1000元作为本钱合伙做庄,接受超过20名赌博人员投注赌博,所得收益或者亏损由3人平分承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合伙做庄的形式,在韶关市武江区**镇**厂天台上设立赌台,接受赌博人员投注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列青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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