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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滥伐林木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辽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华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夏天、2018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私自将自己承包位于八会镇西榆村“大石人东坡”、长沟村“大背山尖”、东榆村“四道沟背子”、东榆村王进士沟背子”、西榆村二组“黄米沟”等地的林木砍伐。经辽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现场技术鉴定:(1)、八会镇西榆村“大石人东坡”3林班26小班,商品林,主要树种柞树,面积1.06公顷,蓄积48.96立方米,株数689株;(2)、长沟村“大背山尖”4林班17、18、19、20小班,商品林,主要树种柞树,面积1.61公顷,蓄积79.06立方米,株数1964株;(3)、东榆村“四道沟背子”4林班51小班,商品林,主要树种柞树,面积2.96公顷,蓄积147.3立方米,株数4618株;(4)、东榆村王进士沟背子”4林班73小班,商品林,主要树种柞树,面积1.11公顷,蓄积36.07立方米,株数1698株;(5)、西榆村二组“黄米沟”7林班56小班(上半部分王某乙家),商品林,主要树种杂木,面积1.25公顷,蓄积106.37立方米,株数1970株;(6)、西榆村二组“黄米沟”7林班56小班(下半部分张某某家),商品林,主要树种刺槐,面积0.43公顷,蓄积17.63立方米,株数430株。总计私自砍伐林木合蓄积435.3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个人档、鉴定意见通知书、辽阳县八会林业站案件移送材料、技术鉴定;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王某丙、孙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王某丁、宋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赵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435.3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玲

检察员:白似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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