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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1********,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五家渠市**团**路**栋**号,住**团**小区**号。2012年5月2日因盗窃罪被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600元;2018年9月28日因盗窃罪被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华某某伙同张某某(未到案)窜至五家渠市北新佳境小区,自东侧小门进入小区6号楼2单元地下室,张某某托着华某某自一地下室防盗门上方探入身子,用手打开该地下室门锁,二人进入该地下室,盗窃 500ml“伊力老窖”白酒 6瓶、 500ml“品味舍得”白酒2瓶、鱼竿3根及渔网兜1个后离开该地下室,华某某将所盗鱼竿及鱼网兜拿回自己家中,张某某将所盗的酒放在该地下室过道上方的管道上后离开。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76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报案材料、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决定书、入所体检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视听资料制作过程的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技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委托书、发还清单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华某某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某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达1576元,曾二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小琴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团**小区**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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