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1996年1月1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9年1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0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4年4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2号**的理发店内,以帮助被害人许某某免费拔火罐之际窃得被害人许某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12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伟华
检察官助理:申小成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内含光盘1张)、检察卷1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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