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18时左右,被告人华某某来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厂的建筑工地,盗走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
2.2019年12月9日20时左右,被告人华某某来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厂建筑工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
后被告人华某某将以上两辆电动三轮车销赃得款人民币5600元。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340元。
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两辆电动三轮车均已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侦破及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复印件、购车发票及收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孙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两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退赃、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华某某具有同类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徐彬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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