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200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于201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路**号陈某某经营的五粮液旗舰店,砸碎玻璃门进入店内后,盗窃柜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5438元、砸坏货架玻璃盗窃货架内3瓶五粮液白酒。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3瓶五粮液价格为人民币2997元。
2.2019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到胶州市**镇**村孟某某经营的永芹超市,撬开窗户上的卷帘门翻窗进入后,盗窃超市内黄金叶香烟1条、钓鱼台香烟1条,现金人民币80余元。经胶州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该黄金叶香烟价格为人民币600元,钓鱼台香烟价格为500元。
3.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到高密市**镇**村卢某某经营的高密市**手机销售中心(**手机大卖场电信天翼店),将门锁撬开后,准备实施盗窃时,因亮灯,遂逃走。
4.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到胶州市**镇**村李某某经营的胶州市**电脑经营中心(中国移动手机店)处,将窗玻璃砸碎后翻窗进入店内,在砸碎玻璃柜台,盗窃柜台内8部手机、1块智能手表、1部平板电脑。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智能手表、平板电脑价格共计人民币194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其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学庆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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