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颍上县三十铺镇**村**号。2011年12月11日,华某某因吸毒被阜阳市特巡警支队行政拘留15日。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5时许,在利辛县**水汇二楼门朝西最北边玻璃落地窗的休息大厅内,被告人华某某盗窃郭某某随身携带的VIVO手机一部,该手机套内夹有220元现金;盗窃任某甲随身携带的黑色苹果7P手机一部。经利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某某盗窃的苹果7P手机价值2478元,盗窃的vivoU1价值8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任某乙的证;3.被害人任某甲、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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