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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74********,桐城市人,汉族,文盲,家住本市文昌街道**街**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9年11月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6年7月10日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5年7月28日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7月27日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窜至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东苑新村A3区1单元楼梯口处将受害人周某某一部未上锁的白色小刀牌电动车推走,后将电动车推至路边将盗窃来的电动车卖给过往路人。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60元。

2.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窜至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东苑新村北大门9栋楼梯口处将受害人吴某某一部未上锁的银灰色重庆牌电动车推走,后将电动车推至路边将盗窃来的电动车卖给过往路人。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95元。

3.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窜至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长生安置点8栋1单元楼梯口处将受害人张某某一部黑色台铃牌电动车推走,后将电动车推至路边,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的路人。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44元。

4.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窜至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居巢路银苑小区院内将受害人洪某某一部未上锁的灰色小刀牌电动车推走,后将电动车推至路边,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的路人。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12元。

5.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窜至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东苑新村F3栋3单元楼下处将受害人严某某一部未上锁的紫色欧派牌电动车推走,后将电动车推至路边,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的路人。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

6.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窜至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东苑新村A3栋1单元楼梯口处将受害人王某某一部未上锁的白色行乐牌电动车推走,后将电动车推至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的行人。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在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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