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华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94********,汉族,大学文化,业务员,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华某某多次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润发超市内,将散装糕点、饼干等商品装入塑料袋内交由超市人员称重、贴价格标签并封住袋口后,趁人不备,私自打开塑料袋封口,将窃取的糕点、化妆品等商品装入塑料袋内后再封上,未付款即夹带出超市,涉案商品价值人民币(下同)272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华某某以上述手法窃得价值30余元的糕点若干。
2.2019年12月22日中午,被告人华某某以上述手法窃得价值50余元的糕点若干。
3.2019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华某某以上述手法窃得价值2640余元的相宜本草明星精华双享礼盒、香蒲丽海洋水光眼膜、韩束聚时光奢养紧致精华液等商品共计16件。
2019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华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破后,赃物相宜本草明星精华双享礼盒等16件商品已追退。
被告人华某某向被害单位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调取的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单位人员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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