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永清县某某村。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0日被永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永清县某某村。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永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华某某在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就职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获取了“百川燃气”公司的一个名叫“维斯达”的制卡工具,后被告人华某某从其公司离职后,发现这个工具还可以继续使用,2017年至2018年间,便用这个软件做了一张初始化卡和面值为1000方、2000方、3000方、4000方的充值卡让被告人杜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华某某制的天然气充值卡是非法取得的,仍代为销售给李某某等人。被告人华某某、杜某某将非法售卖的天然气按60%、40%进行分成,累计涉案金额为21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案件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芳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杜某某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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