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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县,家住**县禾********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盗窃,于2019年5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华**流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15号桃李网吧内,趁被害人肖**趴在桌子睡觉时,将肖**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然后以300元低价将手机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439元。

2019年5月20日,公安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西园公交站台后面将被告人华**抓获归案。被告人华**到案后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现赃物、赃款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肖**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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