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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等人诈骗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华赞,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住安吉县**街道**大道**号。2017年2月27日因赌博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琪,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住安吉县**村镇**村村**街**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磊,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住安吉县**街道**社**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赞、张琪、石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华赞、张琪、石磊经事先预谋,在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酒店**号房间、某某街道**路**小区第**幢**单元**室,与被害人杨某某赌博时,采用专用扑克牌等设备诈赌,骗取杨某某人民币48万余元。杨某某已支付20余万元,剩余28万元未付。案发后,被告人华赞、张琪、石磊家属已分别退赔杨某某25万元、10万元、20万元。杨某某对华赞和石磊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华赞、张琪、石磊的供诉与辩解;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甲、肖某某、康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符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物证:诈赌工具

5书证:银行账单、支付转账记录、酒店开房记录、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人口信息、《涉案财物入库确认清单》等;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赞、张琪、石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琪、石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琪、石磊的量刑建议均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昌松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华赞(135********)、张琪(188********)、石磊(139********)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五册

3.物证存放于涉案财物管理安吉分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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