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866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街道**村**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街道**村**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街道*村*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 2007年8月14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彭某某、邓某某、傅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被告人邓某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伙同被告人华某某,以邓某某的名义办理零首付购车。被告人华某某明知邓某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为赚取提成,伪造了邓某某名义的房产证、单身证明、户口本等资料,并将资料提交到作为担保人的金华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二手汽车按揭贷款。邓某某骗取银行发放贷款715955元并骗得路虎揽胜汽车一辆,事后邓某某仅还21900元后便再未还款。邓某某为套取资金将该车抵押给华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自己消费。因邓某某未还款,宝丰公司作为担保人替邓某某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目前尚需还款82.110283万元。
2、2014年,被告人傅某甲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伙同被告人华某某,以傅某甲的名义办理零首付购车。被告人华某某明知傅某甲不符合贷款条件,为赚取提成,伪造了傅某甲名义的房产证、营业执照、银行流水等资料,并将资料经吴某某提交到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办理二手汽车按揭贷款,傅某甲骗取银行发放二手车贷款240460元并骗得凯迪拉克汽车一辆,事后傅某甲仅还22520元后便再未还款。后傅某甲将车撞毁后拖至华某某经营的修理厂内。因傅某甲未还款,宝丰公司作为担保人替傅某甲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目前尚需还款24.318521万元。
3、2016年,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伙同被告人华某某,以方某甲的名义办理零首付购车。被告人华某某明知彭某某、方某甲均不符合贷款条件,为赚取提成,伪造了方某甲名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将资料提交作为担保人是*公司办理二手汽车按揭贷款。彭某某骗取银行发放二手车贷款735929.37元并骗得路虎揽胜汽车一辆,事后彭某某仅还84020余元后便再未还款。后彭某某将车抵押给李某甲借款35万元。因彭某某未还款,宝丰公司作为担保人替彭某某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目前尚需还款98.854314万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华某某被传唤归案。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傅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收条及结案报告、民事调解书、归案经过、贷款材料、证明、产权人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方某甲、吴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邢某某、方某乙、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傅某甲、华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邓某某、傅某甲、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被告人华某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邓某某、傅某甲、彭某某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邓某某、傅某甲、彭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培培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彭某某、邓某某、傅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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