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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等8人赌博罪)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该华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该王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2019年2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社区**组**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2019年4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社区**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4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居**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4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唐某某、袁某某、郭某某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华某某、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组织薛某某、林某某(又名林康)、王某某、文某某、章某某等人,先后在勉县**镇三国尊城**茶楼、勉阳镇翠园广场****包间中采用扑克牌“诈金花”、麻将牌“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唐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郭某某现场提供资金供参赌人员用于赌博,借用2000元每天利息100元,实际借到现金1900元。另外,刘某某等人以每把牌从中抽头10、20、50、100元的方式,持续抽头至赌博结束。截止案发,刘某某等人累计组织赌博活动3次,第一次抽头8000余元,第二次抽头7000余元,第三次抽头8000余元,抽头现金共计2.3万余元。

其中: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与唐某某相约合伙“支锅”赌博抽头挣钱。一天晚上,在**宾馆**房间,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袁某某、郭某某商量合伙拉人支锅赌博事宜并达成共识:刘某某负责叫人打牌赌博,林某某负责直接参与赌博,该林赢了就从抽头的钱中拿10%,输了就抽20%,王某某负责放钱,袁某某负责从“锅”里抽水,郭某某在场子里搞服务。结束后刘某某和唐某某平分抽的赌资,刘某某拿到赌资后给王某某、袁某某各发300元工资,给郭某某发200元工资,林某某按照约定提成。

次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组织薛某某、林某某、文某某等四人到勉县勉阳镇三国尊城**茶楼**包间内,采用扑克牌“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袁某某现场进行抽头,抽到两小时左右后休息,王某某接着进行“抽头”,郭某某提供端茶倒水、买饭等服务。

因薛某某有事要外出和朋友喝酒,薛某某让刘某某帮着打,刘某某称身上没钱,薛某某让先借点钱,刘某某现场向王某某借款2000元,之后刘某某多次打电话给薛某某要求其赶快回来,并在没钱时就向王某某借款,一共从王某某处借了6000元钱。晚上11时许,薛某某到**茶楼后接着打,将桌上剩下的1000元钱输完后,又向林某某借7000元钱接着赌博,当日赌博约6小时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结束,薛某某将所借的现金全部输光,刘某某、唐某某累计抽头8000余元,赌博结束后刘某某分别给王某某、袁某某发工资300元,给郭某某发工资200元。刘某某与唐某某各分得3000余元赌资。之后刘某某给林某某分了1000元钱。

2、2018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华某某组织参赌人员薛某某、文某某、章某某等人在勉县勉阳镇翠园广场附近**茶语**包间内,采用扑克牌“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因薛某某不太会打,期间多次让刘某某帮其打牌。中途付某某得知刘某某等人在赌博后赶到**茶语围观,刘某某和华某某表示资金困难让付某某提供资金,付某某打电话让洪某某给自己送来2万元现金,并现场分别借给刘某某、华某某1万元,后刘某某、华某某分别支付给付某某好处费400元。郭某某现场进行抽头及端茶倒水等服务。赌博结束后,刘某某、华某某合计抽水7000余元,刘某某给郭某某发工资200元,刘某某与华某某将抽水的7000余元钱平分。

3、2018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约叫薛某某、郭某某、林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约叫章某某等人在勉县**茶语**包间内,薛某某、林某某、付某某、章某某四人采用“推饼子”的方式赌博,刘某某与薛某某绑在一起打,林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参与赌博。薛某某赌博时身上没有钱,且不会玩“推饼子”,现场向郭某某借1000元后一直让刘某某帮忙打,最后将所借的钱全部输光。刘某某电话告知唐某某让其带一万元钱来,后唐某某带来8000元借给刘某某,刘某某帮薛某某打牌输光,郭某某现场提供端茶倒水等服务。赌博结束,刘某某给郭某某发工资200元后,刘某某、林某某、付某某、章某某将抽头所得的8000余元均分。 

赌博结束后的一天,刘某某让薛某某给唐某某填写了一张8300元的借条。2018年11月8日,刘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林某某在勉县**宾馆**房间清算薛某某的赌博借款情况。经清算,薛某某因赌博累计向刘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林某某等人借款3.5万元,薛某某现场填写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出借人系王某某)并交给刘某某。薛某某因赌博累计借款4.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华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超过5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付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在明知刘某某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抽头等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自胆

2019年11月19

附:

1.案卷材料五册。

2.举证、质证提纲、量刑建议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3.被告人刘某某、华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4.被告人付某某联系电话1829160****;被告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533619****;被告人袁某某联系电话:1348845****;被告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35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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