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后,本院于4月3日决定不批准逮捕被告人华某某,4月4日华某某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11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8月7日、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想取得粮食托市收购资格,通过倪某某得知被告人华某某能办这个事。2015年4月17日,华某某和李某某在滑县**镇**村粮库见面后,华某某称有关系,能办下来粮食托市收购的手续,之后华某某以为李某某跑粮食托市收购事宜送礼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00000元、两件五粮液及四条中华烟,之后将骗取的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2019年5月16日,华某某家属退赔李某某人民币2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华某某户籍证明、中共党员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牛某某、刘某某、肖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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