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51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路**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疫情期间,被告人华某某在没有口罩和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在其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广告谎称有口罩和额温枪销售。被害人与之联系并付款后,华某某采取不发货并失联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6735元,用于玩游戏和个人消费。现将查明事实分述如下:
一、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华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在本区南华街910号门市内通过手机银行转帐方式,向其转帐20075元用于购买额温枪。华某某收到货款后,为敷衍被害人,只快递了一把钥匙给被害人,后在被害人的不断催问下,华某某向郑某某购买了价值12600元的工业用温度枪给被害人,因不符合被害人要求,交易未成功,郑某某将12600元退回给华某某,华某某只将6000元退回给了被害人韩某某,余下14075元被其占为己有。
二、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华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重庆市潼南县小渡镇通过微信分三次向其转帐,共计1920元;
三、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华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分四次向其转帐,共计740元。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名都**栋**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已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等书证;
2. 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电信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67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2020年8月5日
附:
1. 被告人华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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