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华某某 ,男,1999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自称越南国籍,岱依族,住越南国高平省保林县**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 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某 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2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联系被告人华某某 的微信号向华某某及其工友“TUAN”(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村**路**街**超市附近路边进行毒品交易,梁某某以100元现金向被告人华某某 和“TUAN”购买了1小包毒品海洛因。
2019年8月15日12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联系被告人华某某 的微信向华某某及“TUAN”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村**路**街**超市附近交易,被告人华某某在上述交易地点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物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华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华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 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华某某 能够如某某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华某某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年,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二О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华某某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