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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住武汉市汉阳区**村**号**单元**室。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0年7月17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自力新村鹦鹉小道路口,以人民币49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3颗、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少许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后被告人华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村**号**单元**室其居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检验鉴定,贩卖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毒品共净重0.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照片、毒资及上线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华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资晓露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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