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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贩卖毒品罪)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19〕656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50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号。被告人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9月3日被江苏省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吸毒,于2010年4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0年4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4月23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7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辩护人明家飞,重庆中钦国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25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华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广丰三村小区附近,将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华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惠通桥附近,将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网络人口信息、复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宇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强制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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