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018,汉族,大学本科,原崇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住崇仁县巴山镇,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8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川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华某某涉嫌贪污362.2824万元。
1、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华某某通过崇仁县消协、个协账户以拨付扶持企业、个体户的名义,贪污人民币共计93.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①2015年至2016年,崇仁县市监局在该县国品**发展有限公司购买麻鸡蛋,先后通过消协、个协账户以扶持企业发展的名义拨付扶持资金2.44万元,除用于支付购买麻鸡蛋款外,被告人华某某侵吞该企业返还款1.5万元。具体是:2016年11月,华某某以需要支付其他开支为由,要求国品**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周某甲将多拨付的1.5万元鸡蛋款返还给华某某,周某甲表示同意。崇仁县个协拨付购买麻鸡蛋款到账后,周某甲叫其女儿周某乙将1.5万元现金通过丁某某交给了华某某,华某某将其用于个人开支。
②2015年,崇仁县市监局通过县个协账户拨付该县**种养专业合作社扶持款4.6万元,其中被告人华某某侵吞该企业返还款2.6万元。具体是:2015年8月,华某某跟**种养专业合作社老板沈某某说先拨付1万元扶持资金,但该扶持资金要返还给华某某,下次会多拨些扶持资金给沈某某,沈某某表示同意。拨付的扶持款1万元到账后,沈某某在华某某住所附近将1万元现金交给华某某,华某某将其用于个人开支;2016年1月,华某某跟沈某某说这次会多拨些扶持资金,到时多拨付的扶持资金要返还给华某某,用于支付其个人餐费,沈某某表示同意。拨付的扶持款到账后,沈某某在崇仁县石庄酒家将多拨的1.6万元现金交给华某某,华某某将其用于个人开支。
③2017年至2019年,崇仁县市监局在崇仁县**种植专业合作社老板赵某某处购买葡萄,先后通过个协账户以拨付扶持资金的形式拨付资金24万元,除用于支付购买葡萄款外,被告人华某某侵吞该企业返还款9万元。具体是:2018年11月,华某某跟曾某某说县消协、县个协马上要与市监局脱钩,其个人在县消协、县个协账上还有借款要还,要曾某某去联系可靠的企业。之后曾某某跟赵某某说想通过**种植专业合作社过账,赵某某表示同意。个协拨付该企业扶持款9万元到账后,赵某某将9万元取现后通过曾某某交给了华某某,华某某将其用于个人开支。
④2017年至2019年,崇仁县市监局在江西**酒业有限公司老板胡某某处购置**系列白酒,先后通过县消协、县个协账户拨付扶持该企业发展资金的形式拨付24.55万元,除用于支付购酒款外,被告人华某某侵吞该企业返还款12万元。具体是:每次胡某某找华某某结算酒款时,华某某都会对胡某某说到时会多拨付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给胡某某,但拨付的钱扣除购酒款外要返还给华某某,胡某某表示同意。2017年至2019年,胡某某先后将多拨的购酒款共计12万元现金交给华某某,华某某将其用于个人开支。
⑤2015至2019年,崇仁县市监局通过县消协、县个协账户先后以企业资助款的形式拨付给崇仁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老板章某某共计14.6万元,其中被告人华某某侵吞返还款3万元。具体是:2017年12月,华某某打电话跟章某某说会通过县个协账户拨其合作社扶持资金3万元,等要钱用的时候叫章某某取给他,章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华某某通过县个协账户拨付3万元扶持资金给**养殖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到账后,华某某说急用钱,叫章某某取现给他,章某某在华某某办公室将3万元现金交给华某某,华某某将其用于个人开支。
⑥2015年7月,被告人华某某跟崇仁县**养牛专业合作社的曾某某说有笔资金要在其合作社过账,到时要返还给华某某,曾某某表示同意。2015年7月9日,通过县个协账户拨付该企业的2.2万元扶持款到账后,华某某叫章某某帮其全部取出,并用于其个人开支。
⑦2019年,被告人华某某找到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吴某甲,说有笔钱要通过其公司过账,吴某甲表示同意。2019年6月华某某通过县个协账户以扶持企业发展的名义拨付9万元扶持资金给**实业有限公司,扶持款到账后吴某甲叫其儿媳吴某乙在华某某办公室将9万元现金交给了华某某,华某某将其用于个人开支。
⑧2019年,崇仁县市监局在该县**生态农业农民合作社老板易某某处购买大米,挂账4.764万元。2019年5月,易某某找被告人华某某结算大米款时,华某某以需要支付其他开支为由,通过个协账户发扶持款名义多拨款给该合作社,除支付购米款外,要易某某将其中的4万元返还,如还有剩余款就算作以后购米的备用金,易某某表示同意。县个协以扶持款名义拨付9万元给**生态农业农民合作社,扶持款到账后,易某某通过陈某某将多拨付的4万元现金交给了华某某,华某某将其用于个人开支。
⑨2016年至2018年,崇仁县市监局在江西**葡萄酒有限公司购置葡萄酒,先后通过县消协、县个协账户以拨付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的名义拨付扶持资金29万元,其中被告人华某某侵吞返还款9万元。具体是:2016年9月,华某某跟**葡萄酒有限公司施某某说要从其公司过账,施某某表示同意。华某某通过县个协账户拨付给**葡萄酒有限公司资助款4万元,资助款到账后施某某在华某某办公室将4万元现金交给华某某,华某某将其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5月,华某某以出差要用钱为由通过县消协、县个协账户拨付扶持资助给欧伦特公司,跟施某某说要从其公司过账,施某某表示同意。华某某通过县消协、县个协账户拨付给该公司扶持款5万元,扶持款到账后施某某在华某某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交给华某某,华某某将其用于个人开支。
⑩2017至2019年,崇仁县市监局通过县消协、县个协账户先后以支持企业发展的形式拨付给江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扶持资金共计32万元,其中被告人华某某侵吞返还款28万元。具体是:2018年8月,华某某找到其连襟魏某某(**公司股东),华某某对魏某某说县个协有15万元要从**公司过账,到时候要拿回13万元,留2万元给**公司作为帮扶款,魏某某表示同意。帮扶资金到账后,华某某叫章某某(县**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到魏某某处将过账的13万元拿回,章某某拿回后将13万元现金交给了华某某,华某某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及日常开支;2019年1月21日,崇仁县市监局研究通过县消协拨付扶持资金15万元给**公司,但一直未拨付。后黄某某提醒华某某其个人还有较多借款未归还,华某某听后于3月5日叫局财务通过县消协账户拨付扶持资金15万元给**公司,扶持资金到账后,华某某跟魏某某说这次扶持资金15万元还是过账,要拿回归还其个人借款,魏某某表示同意。魏某某当日将扶持资金15万元取现交给黄某某冲抵华某某个人借款。
⑪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华某某多次跟曾某某说要钱用,叫曾某某找个比较熟悉的企业,通过过账的方式将钱返还。之后,曾某某找到其同学杨某某(崇仁县**蔬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说过账的事,杨某某表示同意。华某某通过县个协账户扶持**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过账,先后套取资金13万元,每次都是赞助款到账后由杨某某取现交给曾某某,再由曾某某拿给华某某,华某某将其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具体如下:
2015年8月,通过县个协账户拨付扶助**蔬菜专业合作社2.2万元,套取资金2万元;
2016年2月,通过县个协账户拨付扶助**蔬菜专业合作社2万元,套取资金2万元;
2016年12月,通过县个协账户拨付扶助**蔬菜专业合作社4万元,套取资金4万元;
2017年12月,通过县个协账户拨付扶助**蔬菜专业合作社5万元,套取资金5万元;
2、被告人华某某通过虚开、购买发票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68.8184万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华某某任原崇仁县工商局局长期间,经常在单位财务人员黄某某处预先借款。到了一定时间,华某某就会通过虚开发票交财务冲抵其之前的预借款。2014年5月,华某某在县消协、县个协账上报销大额发票时,黄某某要求华某某提供对方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于是华某某就让曾某某去办一张银行卡,专门用于存放报销华某某个人在县消协、县个协虚报出来的费用。并让曾某某将该卡交给黄某某保管。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华某某多次利用虚假发票在单位报账,报完账后,华某某要黄某某或者李某某取现给他,其先后共套取了68.8184万元。其中:在崇仁县市监局机关账上套取11.4529万元,在县个协账上套取10.6427万元,在县消协账上套取46.7228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华某某个人之前的投资欠款或者个人生活开支。
3、被告人华某某从崇仁县市监局机关、县消协、县个协账户以赞助企业的形式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49.1万元,用于支付以租为名的购车款。
2016年因崇仁县公车改革,县市监局原有的商务车被县里收回。为了用车方便,被告人华某某与二手车抵押商孙某某、花某某商议:“租车36个月,定金3万,一次性预付20个月租金,每月租金0.49万元”,为方便分担租金华某某交待曾某某分别以县消协、县个协的名义与花晨签订协议租用同一辆车别克GL8商务车(车牌为冀JJ**73),其中:消协每月支付0.29万元,个协每月支付0.2万元。2016年5月31日,县市监局通过县消协账户支付给孙某某购车押金3万元;同年6月8日通过县消协、县个协账户一次性支付20个月的租金9.8万。华某某使用该车一段时间后,觉得该车为事故车,安全性不好,要求孙杰更换了一辆别克GL8商务车,后由于该车发生纠纷,华某某与孙某某、花某某解除了租赁合同,追回租金11万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华某某叫县市监局职工华某乙去联系租车公司,之后华某乙介绍华某某认识了抚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抚州**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老板黎某某。华某某叫黎某某买辆新车,购车款会以赞助企业的形式先支付给黎某某,黎某某表示同意。2016年12月,华某某在县市监局党政联席会议上提出,因车辆本身问题,变更与**公司,租车方式仍旧是消协、个协同租一辆车,并预交现金11万作为租车款。之后曾某某、华群和黎某某签了租车协议,因要租的车辆还没购买,两份协议上所租车辆的车牌、车型都没有,租金共计11.7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华某某在县市监局其他班子成员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以县消协、县个协赞助**公司、**公司和江西**物质配送有限公司的名义共套取15.4万元给黎某某购车。2017年1月黎某某在抚州**东风汽车店购置一辆东风本田艾力绅商务车(车牌为赣FY**98),价税合计26.56万元,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
被告人华某某使用艾力绅商务车几个月后,觉得该车空间小,档次不高,向华某乙提出要更换大众迈特威商务车。之后黎某某说买大众迈特威商务车需要45万左右,用艾力绅商务车置换都还差20多万,华某某说购车款的事情他会想办法,黎某某就表示同意,并提出等华某某不当局长退居二线,到时该车就归华某某个人使用,华某某表示认可。2017年11月黎某某在抚州**车行将艾力绅商务车以23.5万的价格进行置换迈特威商务车(车牌为赣F1**12)价税合计45.48万元,该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之后华某某安排曾某某通过套取汽车维修费和县个协赞助崇仁县**蔬菜合作社的名义套出资金共计22万元给黎某某支付购车款,至此县市监局共支付黎某某49.1万元购车款。
4、被告人华某某通过虚开发票,冲抵其在原崇仁县工商局后勤服务中心的预借款共计人民币40.023万元。
原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为该局下属二级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负责收取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费、工商营业执照外框费等相关规费。曾某某在担任该服务中心主任之后,被告人华某某未给后勤服务中心下达收费任务,但要求曾某某不要将后勤服务收取的规费及时进账,也不要按时与局财务进行核算。从2013年开始,华某某以要用钱为由指使曾某某从后勤服务中心先后拿走现金40.023万元,归其个人使用。
2015年,崇仁县工商局后勤服务中心账户合并到局机关账户。因后勤服务中心的40.023万元收入发票没有进账单,曾某某说该款已经被开支了,黄某某就将该笔款项作为局机关收入,虚列在局机关账户上。之后,曾某某将该情况向被告人华某某汇报,华某某要求曾某某赶紧虚开发票平账,并安排其小舅子李某甲和曾某某虚开工商局房屋维修费39.5万元发票,燃油费0.273万元发票、牌匾制作费0.25万元发票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该发票用于冲抵局机关账户上虚列的开支40.023万元。
5、被告人华某某侵吞崇仁县市监局请假人员工资共计人民币35.9万元。
2015年,原崇仁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三局合并成立县市监局,并为全局干部职工统一办理了工商银行的工资卡。三局合并之前请假停薪留职的职工,局里都未发放工资福利。2016年全县清理“吃空饷”,县市监局要求所有一直未上班的请假人员一律上班。2016年7月,县市监局职工杨某某、许某某向被告人华某某提出继续请假申请停薪留职,华某某表示同意,但以局里开支很大为由要许某某、杨某某将单位发放的工资福利上交给局里使用,并将其工商银行的工资卡激活交给黄某某保管,杨某某、许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7月,职工陈某某也向华某某提出继续请假,华某某同意但要求工资福利也要上交局里使用,并叫陈某某办张九江银行的工资卡交给他,陈某某表示同意。
2016年8月被告人华某某交待黄某某开始发放许某某、杨某某的工资,陈某某的工资从2018年8月开始发放。截止2019年10月县市监局发放三人工资合计38.09945万元,其中:许某某14.91465万元,杨某某17.22万元,陈某某5.9648万元。华某某先后叫黄某某、李某某多次从许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三人的工资卡上共取出现金33.88万元;2019年10月28日华某某叫章某某从杨某某、陈某某的工资卡上取出现金共计2.02万元,共计35.9万元华某某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6、被告人华某某虚列食堂支出,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26.455万元冲抵其个人在单位财务上的借款。
崇仁县原工商局机关食堂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管理,该食堂用于来客接待用餐。原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谭某某负责该食堂管理,食堂所有菜品均由聘用人员陈某某垫资采购并由其丈夫周某某负责填制“食堂采买单”,烟、酒等物品均在**商行采购,每月谭某某都会将食堂结算情况告诉被告人华某某,华某某同意后,由谭某某开具收据到财务上结算。
2014年,崇仁县工商局将划归地方管理,被告人华某某个人在局机关财务上还有借款,为了冲抵其个人在单位的借款,华某某根据每月还款需要,指使谭某某虚开一定金额的“食堂采买单”, 周某某根据虚开的金额虚加购买菜品的数量和金额,在真实发生的“食堂采买单”上都写有具体的日期,但虚开的“食堂采买单”上只有年月,没有具体某日。之后将真假“食堂采买单”交给谭某某拿去报账,经黄某某复核,黄某某将真实发生的食堂费用交给谭某某,套取出来的资金则直接由黄某某冲抵华某某个人在单位财务上的借款。2014年3月至12月,华某某先后共套取26.455万元冲抵其在单位财务上用于其个人开支的借款。
7、被告人华某某以工会活动的名义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31.7805万元,其中华某某个人占有20.386万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县市监局在未开展工会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华某某多次以需要用钱为由指使朱某某虚构工会活动套取经费31.7805万元,其中:6.2万元用于支付县市监局挂点的原**厂拆迁户刘某某的拆迁补偿款;4万元用于协商拆迁事宜相关费用,扣除开票税金,剩余20.386万元被华某某个人占有。
另外,2019年10月底华某某主动投案前的一两天,华某某明知拆迁户杜某某的补偿款已经在消协账户列支了,仍在崇仁**中药公司将5.98万元交给朱某某,告诉朱某某用于支付杜某某的补偿款,事后因杜某某未搬离,朱某某通过同事章某某将该款交给了华某某的妻子李某乙。
8、被告人华某某通过虚增工程量,套取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其中华某某个人获得8万元。
2011年,崇仁县工商局拟新建县消费者投诉服务中心办公楼(四层),项目总投资120万元,资金来源为省、市工商局拨付。中标单位为崇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在项目施工期间,被告人华某某以个人购车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某暂借了20万元。事后,华某某想在该楼的基础上加盖一层,便和时任崇仁县**局局长廖某某(已故)到省工商局争取追加项目资金,从借款中列支了12万元,剩余8万元被华某某个人开支。2013年底,该项目工程进行决算验收时,吴某某要华某某归还其借款20万元,华某某叫吴某某在工程决算中虚增20万元的工程量,用于冲抵其借款。之后吴某某通过虚增运土方、搭建车棚等零星工程予以结算,因此实际结算价由实际246.781692万元变成266.781692万元。
9、被告人华某某套取“3.15”活动经费共计人民币6.3万元。
2019年度崇仁县政府财政预算县市监局“3.15”活动专项经费10万元。被告人华某某考虑到开展2019年“3.15”活动主要利用网络宣传,比往年节省了开支,就叫丁某某将该活动经费全部报出。之后丁某某找到抚州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邹某某,通过签订虚假宣传策划和车辆租赁合同,开具8.45万元的发票进行报账。邹某某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将套出的6.3万元交给华某某,华某某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10、被告人华某某虚报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4年年底,原崇仁县工商局在崇仁**商行购买烟酒货款5.4902万元未结清。因**商行当月的税额用完,开不出税票。被告人华某某叫**商行的李某华开具其他商行的发票来结账,发票要多开5万元。并叫谭某某与**商行对接。事后,李某华将虚开的崇仁县**商行、崇仁县**超市**店、崇仁县**超市购买食品金额共计10.8071万元的十二张发票交给谭某某报账。该笔报销款转入**商行后,华某某叫曾某某从**商行将虚报的5万元拿回,后曾某某在华某某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交给华某某,华某某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11、以扶持崇仁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拨付扶持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用于发放五个人2018年度综治奖,涉嫌共同贪污,其中被告人华某某个人领取1.9353万元。
2018年,崇仁县市监局因职工吴某某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处死缓,未被评为综治先进单位,不能发放综治奖。2019年,被告人华某某决定通过拨付企业帮扶款的形式套取资金发放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财务室负责人)、黄某某和曾某某五个人的2018年度综治奖。2019年6月13日,曾某某以拨付企业帮扶款的形式,通过县个协账户拨给崇仁县**种植专业合作社9万元。之后,曾某某以个协拨错款为由从崇仁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处拿回9万元现金,将该款用于发放上述五人的2018年度综治奖(三个月工资)。华某某个人得到1.9353万元。
二、涉嫌受贿26万元。
1、被告人华某某收受中国**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崇仁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崇仁县**公司)回扣人民币11.6万元。
2018年9月,崇仁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洁厨亮灶”项目。在该项目招投标之前,崇仁县**公司经理黄某某和集客部经理朱某某找过被告人华某某,华某某以县市监局需要解决费用为由要求崇仁县**公司中标后帮助解决,黄敏表示同意,并告知华某某该项目由朱某某具体负责。2019年3月中国**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中标崇仁县“洁厨亮灶”项目,中标金额为46.1万元,并委托崇仁县移动公司负责实施。
2019年6月,县市监局与崇仁县**公司进行了结算,拨付项目款41.49万元,剩余10%的质保金没有结清。华某某多次向朱某某提出将该项目专用线路费退给他,并以该项目存在安装技术问题和另请别的公司来做为由进行威胁,还要求将安装在巴山分局的监控大屏搬移到县市监局一楼大厅。于是朱某某按照和华某某谈好的12万元在扣除搬移监控大屏的搬运费后,在县市监局将11.6万元用纸质包装袋装好交给曾某某,让其转交给华某某,华某某收下该笔钱。
2019年10月30日晚上,华某某在临川区委党校旁将装有11万元现金的手提袋交给抚州市**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让张某某帮其交给朱某某。朱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将该款缴入崇仁县**公司账户。
2、被告人华某某收受湖南省醴陵市服装经销商刘某某制服服装回扣共计人民币7万元。
2015年,湖南省醴陵市服装经销商刘某某知道县市监局要采购制服,通过关系找到被告人华某某,表示希望能够承接县市监制服服装业务,华某某答应到时会再联系刘晓华。2016年6月,县市监局准备定制夏季制服,华某某吩咐曾某某去和刘某某谈,要刘某某将销售额的10%作为回扣给华某某个人,刘某某表示同意。2016年9月刘某某到县市监局结算夏季制服款16.8618万元时,在华某某办公室送给华某某2万元,华某某收下;之后,华某某将县市监局冬季制服51.6482万元项目也交由刘某某承接,2017年1月的一天,刘某某在华某某办公室送给华某某5万元,华某某收下,全部用于其个人开支。
3、被告人华某某收受江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人民币1万元。
江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崇仁县,主要生产低压变电器、高低压电柜等产品。2018年,安徽省铜陵市监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台配电样柜未获得3C认证,并将该情况移交给崇仁县市监局对其进行处罚。江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找到华某某希望能够从轻处罚,华某某答应,后县市监局对其罚款2000元。之后,因该公司参与产品招投标时,网上查询发现该公司2018年存在行政处罚记录,黄某某又找到华某某,希望华某某将其公司被处罚的记录从网上删除,华某某答应,之后华某某打了省市监局企业管理处电话并安排丁某某跟踪对接,最后省市监局将该记录删除。为感谢华某某的帮忙,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某在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华某某现金1万元,华某某收下。
4、被告人华某某收受崇仁县**乡**村党支部书记周某某共计人民币4万元。
2015年开始,县市监局挂点**乡**村,在“四进四联四帮”等活动中,县市监局先后多次通过个协、消协以赞助款的形式帮扶**村。2018年10月,周某某以崇仁县**水稻种养专业合作社维修机耕道的名义,向被告人华某某申请赞助16万元,华某某表示同意,但向该合作社索要4万元。
2018年11月的一天,周某某收到赞助款后,通过**村主任祝某某在村委会食堂送给华某某4万元,华某某收下。
5、被告人华某某收受崇仁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老板刘某某共计人民币2.4万元。
2016年至2019年,崇仁县市监局多次在崇仁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鸽子蛋和鸽子,先后以个协拨付赞助款的名义结账,共支付给刘某某9.5万元。为了感谢被告人华某某对其合作社的关照,刘某某先后三次在华某某家中(崇仁县**局宿舍)送给华某某现金2.4万元。具体为:
2016年春节的一天,刘某某在华某某家中送给华某某0.6万元;
2017年春节的一天,刘某某在华某某家中送给华某某0.8万元;
2018年春节的一天,刘某某在华某某家中送给华某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某、曾某某、丁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相关转账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利用担任原崇仁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崇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荣斌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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