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1********,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镇**饭店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华某某酒后到江阴市**镇**路**号,采用搭梯子翻墙的方式进入**路**号院子,又采用推碎玻璃大门等方式进入被害人曾某某家中,后被告人华某某至二楼卧室寻找被害人曾某某,因卧室门被锁寻找未果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近期行动轨迹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华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路面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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