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3211987********,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同仁市**乡,住同仁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泽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我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泽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泽库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1日,黄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4日,泽库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某某与被告人华某某系母子关系。2016年农历4月某日,南某某在果洛州玛沁县**乡**村放牧时发现1只小鹿便带回居住地饲养,几个月后因无力饲养,被告人华某某将小鹿从南某某处带回同仁市**乡**村饲养。2017年年初,被告人华某某与南某某让(另案处理)电话商议以7000元价格将小鹿出售给南某某让。2017年农历3月某日,南某某让和才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到同仁市**乡**村被告人华某某家中,以7000元的价格收购小鹿。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6月15日泽库县森林公安局周某某、桑某某送检的检材(附件1照片所示)为白唇鹿Cervus albirostris所有。白唇鹿Cervus albirostris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2020年3月10日,泽库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被告人华某某到案。
2020年4月17日,涉案白唇鹿被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救护收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才某某、南某某让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勘查照片等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标本采集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一级野生动物白唇鹿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辛雨林
检察官助理:李海连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取保候审于同仁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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