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8〕1156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本市吴中区**路**国际**号(户籍地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室)。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华某某将从苏州文庙市场收购的多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摆放于其经营的“**文玩雅艺”店内用于出售。具体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盔犀鸟嘴1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非洲狮骨骼制品1个、非洲狮骨骼若干、象牙手串1个、象牙手镯1个、象牙挂件1个、含象牙制品的串珠4件。经称重,上述制品中象牙共计132.82克,价值达人民币5534元。案发后,上述物品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野生动物制品(照片);
2.书证:苏州市林业局制作的案件移送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苏州市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的复函;
3.证人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所作的称重笔录;
7.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现场视频、称重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非法收购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霞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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