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华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里**号。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华某某在本市新北区**镇**村委**里**号家中后门口的田里种植了约3平方米的罂粟,经铲除清点,共有1090株。经江苏省植物研究院鉴定,被告人华某某种植的1090株植物为罂粟科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周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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