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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路**号,现居住于天津市武清区**花园**号楼**室,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多次将香烟出售给王某某、高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交易金额201368元,华某某获利约10万元。归案后,被告人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情形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系如实供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忠

检察官助理孙艳美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862282****)。

2、侦查卷二册及电子数据光盘、《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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